公职人员刘某,继承了其生父在临澧县望城街道桂花村道堰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,截止目前,未进行确权登记。
请问:刘某是否依法获得了该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?如已依法取得,请问是哪部法律? 望不吝告知! ( 此问题的官方答案,本人将孜孜以求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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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楼#
发布于:2021-02-04 08:18
帖内置顶 – – 2021-02-04 08:46
尊敬的网友:
您好!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,具体回复如下: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《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: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(含城镇居民),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,可按规定确权登记,在不动产登记薄及证书附记栏注记“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”。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。 临澧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4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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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楼#
发布于:2021-02-02 11:03
帖内置顶 – – 2021-02-02 11:05
尊敬的网友:
您好!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,具体情况待调查清楚后予以回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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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楼#
发布于:2021-02-04 08:18
尊敬的网友:
您好!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,具体回复如下: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《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: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(含城镇居民),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,可按规定确权登记,在不动产登记薄及证书附记栏注记“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”。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。 临澧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4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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